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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儿童罪
发布时间:
2013-12-07
点击数:
1048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只能是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给解救工作设置障碍,或者利用自己的身份、权力,干扰解救工作进行的行为。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犯罪。
《刑法》有关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条文规定: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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